[案例]
張某是山西省某煤礦的一名礦工,其工作性質是從事井下采煤。2003年5月的一天,張某和往常一樣,下班后前往單位職工浴室洗澡。在浴室洗澡時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經醫(yī)院檢查,張某被確診為左側骨骨折。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認為張某工作結束后在洗澡過程中受傷,屬于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按照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266]號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后,經過調查認為張某摔傷純屬由于個人不慎造成,澡堂內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同時,張某摔倒的行為既沒發(fā)生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內也沒發(fā)生在生產工作的區(qū)域內。因此,認為張某在洗澡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張某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這一認定結論不服,于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張某所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張某所在單位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工傷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張某應享受的各項待遇。
[評析]
本案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作出張某屬于工傷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是:張某下班后在職工浴室洗澡摔傷,是由于浴室地滑造成的,浴室地滑對于洗澡來講是一種不安全因素,地滑造成張某摔傷應屬于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同時,張某屬于礦工,礦工工作結束后洗澡,特別是在單位專門為職工設置浴室的情況下應屬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勞動部1996[266]號文的規(guī)定,張某在洗澡過程中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張某不屬于工傷,有兩點值得商榷。一是對于不安全因素的認定。張某摔傷可能有許多原因,如可能由于個人不小心,也可能由于澡堂地面滑等。但不管有幾種可能,只要存在地面滑這種不安全因素,并且又不能排除張某摔倒是由于地面滑造成的,就應認定為是由于地面滑這種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而不能認為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二是對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的認定。只要是與工作有必然聯系,或者說是從事主體工作必要的,都應認為是工作,與此相應的工作所占據的時間應認為是工作時間,所占據的場所應認為是工作區(qū)域。礦工工作結束后洗澡應認為是工作所必須的,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礦工工作結束后洗澡的時間應認定為生產工作的時間,此時浴室屬于生產工作的區(qū)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沒有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區(qū)域內,是對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的片面理解。
為了進一步明確這種情形應該認定為工傷,2004年1月1日將要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做了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條例第十四第二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張某所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毫無異議。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工作結束后的洗澡都屬于收尾性工作,只有那些與工作有密切聯系的,也就是說工作后有必要洗澡的,如礦工、接觸粉塵以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工作結束后洗澡才屬于收尾性工作。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的,也就是說工作結束后沒有必要必須洗澡的,此時職工在單位洗澡,不能認為是屬于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也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