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義一名摩托車主因雨天視線模糊,騎車撞上大樹身亡。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書,稱此起事故屬意外事故。隨后,車主的家屬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劃分認定書”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程序中止的通知。
??? “撞上大樹如何劃分責任?”接到此通知后,車主家屬很是不解。
??? 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有不少交通事故是無法認定責任的。因此,有法律界人士稱,勞動部門應運用綜合原則判定是否屬于事故過程中當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xiàn)以人為本,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
??? 撞樹身亡如何劃分責任?
??? 既然是意外,就說明丈夫沒有重大過錯,那如何能劃分出責任來?
??? “他在上班途中,因意外原因,撞上大樹,又不是他故意的,怎么就不能算工傷呢?”每當提起這起交通事故,盧娟(化名)就感覺痛苦。
??? 這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6月11日19時,盧娟的丈夫李華(化名)騎著兩輪摩托車由安義縣石鼻鎮(zhèn)往縣城方向正常行駛,去上班。
??? 途經(jīng)安石線3km+800m處時,天邊起了烏云,變得陰沉起來,并開始下起了雨。
??? 李華感覺視線開始模糊起來。突然,他眼前一黑,車子一頭撞上公路西側(cè)的一棵樹,李華當場受重傷。后雖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仍因受傷嚴重死亡。
??? 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亟痪块T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 證明書稱,因天氣陰暗,下雨天,視線不良等原因,導致摩托車與公路西側(cè)樹木相撞。
??? 6月底,盧娟向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確認的申請書,希望給丈夫爭取到正當?shù)臋嘁妗?/p>
??? 9月21日,南昌人社局對此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理由是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劃分認定書,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工傷認定程序中止。
??? 盧娟為此要求交警作出劃分責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話就讓她啞口無言,“撞上大樹如何劃分責任呢?”
??? “說的也有道理!”盧娟想,但同時又很不解,既然是意外,就說明丈夫沒有重大過錯,那如何能劃分出責任來?
??? “非本人主要責任”引爭議
???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此作更進一步的詳細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引發(fā)了一些爭議。
??? 據(jù)了解,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diào)整擴大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
??? “本意是強化責任意識,因此才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苯鞣▓舐蓭熓聞账蓭熜の能姺Q,這主要是引導職工群眾高度重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
???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作為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只要受理了工傷認定申請,就有責任和義務對受理案件的事實進行調(diào)查并及時作出認定結論。
??? 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此作更進一步的詳細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引發(fā)了一些爭議。
??? 新法制報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在實際操作中,有不少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主要責任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的。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又明確規(guī)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這就給行政部門對工傷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 如果不能劃分責任,李華的工傷就不能進行認定嗎?
??? 對此,法律界人士形成了觀點對立的兩派。
??? 正方:勞動部門應認定為工傷
??? 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為人不存在過錯,因此應認定工傷,而不是中止。
??? 江西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鄒偉民認為,南昌市人社局中止工傷認定程序錯誤,應認定為工傷。
??? 鄒偉民說,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書說得很明白——此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李華駕駛摩托車在道上正常行駛,因天氣陰暗,下雨天,視線不良等原因,導致摩托車與公路西側(cè)樹木相撞,造成了此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顯然,交警部門已經(jīng)將本起交通事故定性為“交通意外事故”。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為人不存在過錯,即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也就是說李華無須承擔責任。
??? “意外事故的應有之義就是,沒有過錯人也就無責任人。那么,李華無過錯也無責任,勞動部門非要劃分行為人的責任,無異于緣木求魚。”
??? 其次,交警已經(jīng)出具了意外交通事故的證明,現(xiàn)在勞動部門又要求交警部門對李華進行責任劃分,這不是要交警作出互相矛盾的兩個證明嗎?對同一事故一份是意外無責任的證明,另一份又是有責任的證明,這不是自打耳光嗎?
??? “因此,應認定工傷,而不是中止,”鄒偉民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