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腰部有舊傷的向某與汪某同在一個工地打工,2007年8月的一天,汪某給向某出主意說:你有傷病,干嘛不裝成干活時受傷,讓建筑公司老板出點血,就算他救濟咱們。兩人一拍即合。第二天下午,向某從2米高的腳手架上跳下,躺在地上假裝受傷。汪某便大聲叫喊:“來人啊,有人摔下來了!”見其他工友圍過來,向某按住腰部不停叫疼,工地負責人信以為真,派車把向某送到附近醫(yī)院救治,醫(yī)生診斷向某為壓縮性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療,并要求交4萬元醫(yī)療押金。向某和汪某便與建筑工地負責人協(xié)商,說這里醫(yī)院費用太高,如果回鄉(xiāng)治療就用不了那么多錢,不如給點錢私了。工地負責人經(jīng)請示領(lǐng)導后認為可行,便與向某簽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向某4萬元醫(yī)藥費,向汪收錢后立馬分贓離去。2007年10月,向某又伙同汪某等人到另一工地故伎重演,不料被人識破并告發(fā)。不久,向某被當?shù)貦z察院以涉嫌詐騙批準逮捕。請問,向某所為觸犯了工傷保險哪條哪款?
解答:
向某本有舊傷仍要外出打工,本值得同情;但他騙取錢財,而且一次又一次故伎重演,又讓人不齒。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向某所在建筑公司沒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向某詐騙成功,受損者是建筑公司;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向某詐騙成功,受損者必是工傷保險基金。而工傷保險基金,是參保單位依法繳納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工傷職工的救治和補償及規(guī)定的項目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是一種主觀故意,必須嚴懲。《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gòu)、輔助器具配置機構(gòu)騙取工傷保險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破壞工傷保險制度的角度來看,向某也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