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8月初,王先生到某單位擔任班車司機,約定試用期15天,試用期工資每月1200元。2005年8月15日中午,上班還不到十天,王先生駕駛班車接學員途中突發(fā)心臟病死亡,而此前某單位并未與王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王先生辦理工傷保險。王先生的妻子杜某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杜某的請求。
【法院審判】
北京某單位對裁決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北京某單位與王先生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王先生在工作期間死亡,被勞動局認定視同工傷,北京某單位應按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工亡待遇,據(jù)此,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北京某單位未為王先生辦理工傷保險,工亡待遇費用應由北京某單位承擔。北京某單位支付王先生家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王先生的工資共計118274.52元;北京某單位支付王先生母親李某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期間撫恤金8929.62元;北京某單位自2007年6月起按月支付李某撫恤金425.22元。
【連線法官】
上班不到十天,且尚處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為何要為王先生承擔如此高額的工亡費用?主審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郝從宇法官告訴記者: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一旦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規(guī)規(guī)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而法規(guī)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規(guī)定】
工傷的定義和范圍
工傷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
一、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