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印刷廠。
孫某于1997年2月25日起被某印刷廠招用從事印刷工作。同年10月7日,因違章操作,孫某右手被絞入印刷機中,當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孫某為保住右手,又兩次至另一專科醫(yī)院住院治療。孫某受傷后,某印刷廠向某區(qū)勞動局作出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并以借條形式支付了孫某1997年10月至 1998年 5月生活費人民幣1600元。某區(qū)勞動局亦于1998年2月5日作出關于《孫某重傷事故調(diào)查處理報告書》的批復。1998年10月16日,為獲得工傷福利待遇,孫某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某印刷廠支付誤工費人民幣3萬元,傷殘補助金人民幣4萬元,護理費750元及交通費333.10元。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孫某系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由于尚未作傷殘鑒定,故其要求某印刷廠支付傷殘補助金等,依據(jù)不足,遂裁決:某印刷廠應當向孫某支付工傷津貼人民幣3000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孫某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某印刷廠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稱孫某系臨時工,月薪只有800元。孫某受傷后,雙方曾明確約定了就診醫(yī)院,孫某違反約定至其他醫(yī)院就診的護理費、交通費,廠方不應承擔。廠方無須支付孫某主張的費用。
孫某則認為,其月薪為2500元。某??漆t(yī)院是醫(yī)治四肢傷殘的專業(yè)醫(yī)院。其為保全受傷的手,才至該院就診。其系工傷,某印刷廠應以月薪人民幣2500元標準支付其1997年10月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工傷津貼;支付其住院期間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支付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向所在區(qū)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做工傷傷殘鑒定。在進入專家面見鑒定階段,孫某未按通知前往鑒定,該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遂按孫某自動放棄鑒定處理。期間,一審法院另委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孫某進行法醫(yī)學活體損傷檢驗,結論為:孫某構成五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至評殘之日,傷后治療用藥未發(fā)現(xiàn)不妥。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致殘,其有權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某印刷廠應按規(guī)定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及工傷津貼。工傷津貼以孫某實際工資收入為標準計算。傷殘補助金,可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傷殘程度作出鑒定結論后再行申訴,遂作出判決:某印刷廠應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支付孫某護理費人民幣750元,支付孫某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支付孫某1997年10月7日至1999年7月14日的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鑒定費人民幣500元由某印刷廠負擔。
某印刷廠及孫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某印刷廠上訴稱,孫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純系其違反操作規(guī)程引起,系蓄意違章。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其不應享受工傷待遇。該廠不能按有關工傷待遇標準支付孫某相應費用。
孫某則上訴稱,工傷并非其蓄意違章所致。該工傷事故當時已經(jīng)勞動局有關部門處理,該廠也已按工傷報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對工傷雙方并無異議。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其傷殘等級已有鑒定結論,一審對其傷殘補助金的訴請未作處理不當。要求判令某印刷廠按每月2500元支付工傷津貼至傷殘鑒定之日,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并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二審期間,孫某另提出未能前往鑒定,系對法醫(yī)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了解,要求繼續(xù)鑒定。經(jīng)二審法院委托某區(qū)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工傷六級。對此鑒定結論,雙方均無異議。孫某并預付了該次鑒定費人民幣350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系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受傷,上海市某區(qū)勞動局對孫某重傷事故已作批復。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也已向區(qū)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作工傷傷殘鑒定。其現(xiàn)提出孫某系蓄意違章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缺乏依據(jù)。現(xiàn)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的工傷等級已作出鑒定結論,某印刷廠應根據(jù)孫某的傷殘程度,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孫某工傷津貼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jù)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傷殘等級及其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一審法院對該項工傷津貼的判決并無不當。孫某要求計算至本次工傷鑒定之日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工資問題,某印刷廠在一審時提供了該廠各月工資核定表及用途為工資的支票存根,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孫某月平均工資為1987.86元。孫某對此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對其要求按月工資2500元為標準計算工傷津貼及傷殘補助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按本市企業(yè)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fā)放。前次工傷鑒定時某印刷廠已支付鑒定費用,系因孫某未前往鑒定致未能得出鑒定結論,故本次鑒定費用由孫某本人負擔。據(jù)此判決:某印刷廠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