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當?shù)匾还こ毯螅瑢⒉糠止こ谭职o他人,并經(jīng)多次轉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員在干活期間,因不慎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之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氣,向當?shù)卣崞鹦姓妥h,之后又狀告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幾經(jīng)波折,當?shù)卣头ㄔ壕J定施工人員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建筑公司“買單”。
律師稱,此案警示一些施工企業(yè)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而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也要敢于走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工摔骨折人保局認定工傷
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新余市人保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
新余市仙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仙堯公司)認為自己很冤,不明白“毫不相關”的工傷賠償責任何以要自己承擔。
事件源于仙堯公司將工程轉包。
該公司承包新余信達·麗城項目8#樓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盧軍,盧軍則將8#樓外墻貼磚分包給簡君等九人,而簡君等九人又將外墻磚刮縫項目分包給敖軍、傅華。
敖軍、傅華在施工過程中雇請了傅平、陳小某、陳三某,接受其監(jiān)督、管理、支配、發(fā)放工資。
2011年3月24日,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于當日入院治療,6月29日出院。
當年7月27日,傅平向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新余市人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后者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于2012年3月12日向仙堯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傅平出了事故怎么找公司?”仙堯公司認為傅平找錯了地方。
仙堯公司不服,對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提出行政復議。此后,新余市政府維持了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
對此,仙堯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其工傷認定。
法院判決用工主體單位擔責
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企業(yè)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fā)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新余市人保局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責。而傅平受簡君雇請,在仙堯公司發(fā)包的工地上受傷事實清楚。
根據(jù)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以下簡稱“原勞動部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院認為,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企業(yè)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fā)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的精神,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傅平與仙堯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認定,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2012年11月28日,新余市渝水區(qū)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認定仙堯公司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維持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須先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
在發(fā)包、招用事實清楚,“原勞動部通知”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直接確認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加以確認。因此,所作工傷認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