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自己在井下挖煤時目睹了工友被砸掉胳膊導致精神失常,礦工王武(化名)將原工作的煤礦起訴,索賠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費17萬元。記者昨日獲悉,房山法院一審認定目睹礦難導致精神失常不屬于工傷,據(jù)此駁回了王武的訴訟請求。
王武說,1978年12月他在從事井下作業(yè)時發(fā)生塌方事故,他親眼目睹一名礦工由于煤礦事故當場被砸掉一只胳膊。王武稱,其在參與搶救時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癥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5個月。
王武認為自己的病情系工傷,故訴至房山法院,要求煤礦賠償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12萬余元,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煤礦給付王武住院伙食補助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