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小何是江蘇盱眙縣人,2009年與徐州的一家勞務公司簽訂了合同,隨后以勞務派遣形式來到南京的公司任職操作工。2010年,工作時的小何右手被機器夾住,造成右手指離斷傷,掌骨骨折,后被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6級傷殘。
對于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特別是工傷醫(yī)療補助以及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小何、勞務公司以及任職的南京公司產(chǎn)生了爭議,小何將兩家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勞務公司認為工傷賠償應該由任職公司支付,任職公司又覺得應該參照徐州的工傷標準而不是南京的。
勞務派遣被夾殘
2009年5月份,小何與一家公司在徐州的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小何在生產(chǎn)崗位從事操作工作,該公司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并在其后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將小何派遣到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工資由徐州公司支付,每個月1600元。
2010年3月,,小何的右手工作中被機器夾傷,經(jīng)南京的醫(yī)院診斷,小何右手2-5指離斷傷,右第4-5掌骨骨折。經(jīng)過3個月的治療,小何出院,醫(yī)囑要求休息2個月。
也就在出院前,徐州的勞保局認定小何為工傷,在2010年11月份,徐州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認定小何為6級傷殘。
小何于2011年3月份向徐州公司提出辭職前,該公司一直支付其工資,“不過就800元左右”,小何要求按照正常的1600元給付,被徐州公司拒絕,“你這是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并非傷殘津貼”。
小何于是將自己任職的南京公司,以及勞務派遣的徐州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兩公司共同支付各項損失32萬余元,包括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
二審支持一審判決
一審時,雙方焦點集中在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上。
小何提出的兩項補助金的標準都是按照江蘇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2009年為35890元),而兩被告則覺得應該按照小何所簽合同的徐州公司所在地的徐州標準(2009年為31173元)。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了小何的訴求,要求徐州公司支付小何各項賠償28萬元,并且南京的公司由于是小何的用工單位,因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南京公司和徐州公司均不服,將小何告上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主審法官介紹,鑒于小何的用工單位注冊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均在南京市,所以小何工傷待遇可以按南京地區(qū)有關標準主張,“而現(xiàn)在他已經(jīng)按照江蘇省的標準(低于南京,高于徐州)”,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的標準采納江蘇省的標準“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動者轉(zhuǎn)嫁用工成本的現(xiàn)象。
本案中涉及的為異地派遣員工遭受工傷按何地標準計發(fā)工傷待遇問題,用工單位注冊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均在南京,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可以按南京地區(qū)有關標準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