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1日上午8點30分,河南省登封市環(huán)衛(wèi)工人王麗像往常一樣,在市區(qū)自己“包片”區(qū)域內(nèi)清掃垃圾。意外在一瞬間發(fā)生當她清掃到潁河路與福佑路交叉口的機動車道時,一輛疾駛而來的轎車將她撞倒在地。
肇事車并沒有因為王麗痛苦的呻吟而停下,司機加大油門倉皇離開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王麗被熱心市民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醫(yī)院診斷,其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
王麗家居農(nóng)村,因生活困難,2009年3月托人找了這份清掃街道的工作。如今,遭遇車禍,簡直就是雪上加霜。為此,王麗的家屬找到了她的“東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懇請解決這一問題。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給了王麗家3萬余元作為醫(yī)療費。
然而,對于王麗一家而言,這些錢在支付完醫(yī)藥費后便所剩無幾,而等待王麗的是漫長的無法工作的日子。幾經(jīng)考慮后,2010年7月26日,王麗家屬向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同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經(jīng)過調(diào)查審核后,做出了工傷認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guī)定,確認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職工王麗所受傷害為工傷。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這一工傷認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登封市人保局做出的上述工傷認定。
臨時工工傷認定引官司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對于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依舊不服,于是將登封市人保局告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并將王麗列為第三人。
登封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法庭上,原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提出,該局是國家事業(yè)編制單位,王麗與市政管理局之間并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系原告單位雇傭的臨時工,而被告登封市人保局沒有經(jīng)過認真調(diào)查研究,就認定王麗為原告的職工,所負的傷害為工傷,這是不符合事實真相的。此外,市政管理局還稱,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在對王麗進行工傷認定時程序嚴重違法,導致認定事實錯誤,為此請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則提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麗雖然沒有和市政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認可的。
為證明認定程序合法且王麗與市政管理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登封市人保局還向法院提交了張某某、睢某、張某的證人證言及王麗在市政局領取工具的押金條等多份證據(jù)。作為第三人的王麗當庭同意登封市人保局的答辯意見。
2011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與第三人王麗雖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相關證據(jù)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王麗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登封市人保局據(jù)此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關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辯稱自己是事業(yè)單位性質(zhì),王麗不是在編職工,系臨時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法院認為,綜觀整個工傷過程,王麗于2009年3月即在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應系工傷。據(jù)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單位的性質(zhì)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
用人單位難推工傷責任
一審判決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之前的理由。被上訴人登封市人保局則辯稱:上訴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既然承認王麗是其單位的臨時工,那么作為臨時工也是與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是否有勞動合同,是否事業(yè)編制均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王麗辯稱意見同登封市人保局相一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據(jù)此,該院于2011年12月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承擔的判決。
二審判決后,記者采訪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耀武。他認為:“現(xiàn)在全國各地很多環(huán)衛(wèi)工人都是臨時工,而且這些臨時工和市政部門也大都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他們承包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著這段路面的清潔。在清掃馬路過程中遭遇車禍,應該算工傷,否則困難群體的權(quán)益將得不到保障。”
對于這一案件,李耀武告訴記者,主要責任還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環(huán)衛(wèi)工,長期在馬路上清掃,按《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各類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李耀武同時還認為,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導致職工受傷的,應該由勞動保障部門支付這筆費用。現(xiàn)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出了事自然要自掏腰包。
其實,臨時工與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別僅僅是一紙合同而已。他們和正式工一樣是在為用人單位工作,他們干得多拿得少,用人單位理應為臨時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埋單,臨時工因公受到的傷害,是用人單位推卸不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