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10年,李紅為找工作收集了許多廣告招聘信息,終于在四月份的某廣告上發(fā)現(xiàn)了一則適合自己專業(yè)的廣告——某學校招聘教師。李紅懷著激動的心情,打好簡歷、整理好所需資料,經(jīng)過層層筆試、面試,最終成為該校的一名教師。
2010年5月3日,李紅正式上班,被分配在招生辦公室。工資待遇是保底工資800元,招一名學生另外獎勵150元。為了給學校創(chuàng)造更多的生源,也為了自己獲得的獎勵多一些,李紅每天通過不同的方式、途徑尋找學生信息,不停地打電話聯(lián)系學生或家長,讓有意向的學生來校參觀,介紹學校的專業(yè)設置、工作前景、在校補貼等等。通過李紅的努力,在短短的時間內就招到了幾名學生,并有許多來校參觀者。正當李紅對未來工作充滿希望時,不幸發(fā)生了。2010年5月23日下午四時許,在送參觀學生返程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左肱骨干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背皮膚裂傷、左拇指近節(jié)撕脫性骨折、頭皮挫裂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右胸壁挫傷。
2011年5月20日,李紅和學校就此事未能達成共同的解決意向,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企業(yè)的注冊信息,李紅的身份證復印件,診斷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三證人的證明,李紅代理律師對證人的調查筆錄等證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于2011年5月23日,向學校簽發(fā)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學校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情況說明一份,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2011年6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紅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學校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該決定。學校仍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評述:法院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依法向學校送達了舉證通知,學校稱與李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訴訟中學校主張李紅招聘時為本校招生教師,后轉為校外招生人員,但無相關證據(jù)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學校未提交任何證據(jù)的前提下,根據(jù)李紅提交的證材,認定學校和李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于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