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80后青年小徐在去銀行領(lǐng)工資的路上發(fā)生車禍意外身亡,其家屬認為,應該判定為工傷,而嘉興市和海寧市勞動部門卻認定不算工傷。于是,小徐的家屬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此案于2011年12月16日開庭,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于近日上訴。這個折騰了近一年的案子,到底會走向何方?
索賠40萬元
小徐和老婆小王都是從湖南來海寧打工的,他們有個7歲的兒子,還有個2歲的女兒。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點40分,小徐開電瓶車到信用社支取工資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與一輛轎車發(fā)生碰撞,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
小徐一走,兩個不到10歲的孩子沒有了爸爸。小王堅持認為,正因為公司把工資發(fā)到了銀行卡上,而不是直接發(fā)給小徐,才讓小徐外出去銀行取工資,最后發(fā)生了車禍,小徐的意外應該屬于工傷。
小王要求認定小徐的死是工傷,要求公司賠償工傷損失40余萬元。然而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guān)規(guī)定,對其不予認定工傷。隨后,小王又到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行政復議,得到了同樣的結(jié)果。
小王最后把小徐的公司和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原本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重新作出認定小徐死亡為工傷的決定。去年12月16日,海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為啥不算工傷
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爭議焦點在于“委托銀行代發(fā)職工工資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銀行取工資是否屬于因工外出”這兩點。
記者了解到,《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因此公司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并不違反《勞動法》。小徐的工資已于2011年3月15日發(fā)放到其個人銀行賬戶上,工資發(fā)放行為已經(jīng)完成,小徐對工資款的支取不受時間、地點約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他到銀行支取個人工資并不屬于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是處理私人事務,不屬于因工外出。最終,法院維持了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專業(yè)人士認為,工傷認定關(guān)鍵是在“三工”的把握上,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與此同時,在對上下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案件中,要求把握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合理目的。像小徐這個案例,既不符合“三工”原則,又不符合“三合理”原則,因此,不能認定工傷是必然的。
那么,上下班途中繞道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因工作原因的繞道雖不是正常上班途徑,但此時發(fā)生的傷害仍屬于職業(yè)傷害的風險范疇,應認定為工傷;因私事繞道,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像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學、買早飯等是日常生活必須,那么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這種繞道具有必要性,可解釋為合理路徑,但因下班后朋友聚會等偶然性事件而繞道受到的事故傷害則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