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時所依據(jù)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fā)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勞動能力鑒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fā)〔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