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對于都市家庭來說,家政服務需求變得越來越大,保姆的作用顯得愈來愈重要,這讓保姆變得特別"緊俏"。如何有效地維護保姆在從事服務過程中發(fā)生意外風險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現實的問題。例如保姆在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司法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家庭或者個人請的保姆,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1] 這種情況下,家庭或者個人非用人單位,保姆也不是職工,故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2]
第二種情況是保姆是由家政公司指派,在這種情況下,保姆外出時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黃素琴經天職天利公司(經營家政服務、母嬰生活護理、清潔服務等業(yè)務)安排到客戶家從事家政服務工作,黃素琴主要工作內容為為客戶提供洗衣、做飯、打掃衛(wèi)生、照顧老人等服務。
2016年1月20日黃素琴與客戶母親外出時,行至蘇州路機場路路口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黃素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后經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黃素琴構成多處傷殘。
2016年12月黃素琴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窗彩星褰謪^(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過調查核實認定黃素琴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天職天利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黃素琴主要工作內容為為客戶提供洗衣、做飯、打掃衛(wèi)生、照顧老人等服務,客戶是黃素琴工作服務的對象,在與客戶外出期間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因工受傷的情形。天職天利公司將黃素琴的工作地點僅限定在客戶的居住地,認為黃素琴擅自帶客戶母親外出超出了服務地點和服務范圍,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生活常情、家政服務的工作性質,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第一款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根據上述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一審黃素琴在陪同客戶周海潔母親仇鳳珍外出時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是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一審黃素琴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十條規(guī)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p>
本案中,上訴人天職天利公司認為一審黃素琴并非因工外出,不應認定為工傷,其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上訴人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黃素琴并非因工外出,不構成工傷。被上訴人依據生效裁判文書及仲裁文書等證據材料,將黃素琴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其作所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黃素琴不構成工傷,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語
因工作原因受傷是本案中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從二審的判決可知,家政公司認為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主要理由是“非因工外出”,但需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為客戶是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服務的對象,在與客戶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符合因工受傷的情形。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yè)活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給予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因工”。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第4項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2]《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