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7月7日,40歲出頭的婦女崔麗娟應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種是洗碗工,隨后,崔麗娟與酒店方約定了工資等事項。當天,崔麗娟就上班了,工作時間是從早上10時到晚上11時。
當天晚上11時10分左右,崔麗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結束后,便跟隨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衛(wèi)室履行簽字下班手續(xù),不料途中因沒有燈光和護欄,她一不小心沒站穩(wěn),從高處摔到地上受傷,其后被送到醫(yī)院救治。經醫(yī)院診斷,崔麗娟“骨盆骨折”。
崔麗娟覺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應該算工傷。于是,同年8月11日,崔麗娟向社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在履行相關手續(xù)未得到酒店所屬公司任何回復后,社保局經調查核實崔麗娟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于當年10月認定崔麗娟為工傷,并將決定書送達給了酒店所屬公司。
然而,這家酒店所屬公司認為不是工傷,于2012年7月2日提出了行政復議,未予受理。酒店所屬公司不服,認為其與崔麗娟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崔麗娟不算是公司的員工,而且崔麗娟不知為何會走錯路受傷,因此與公司沒有關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酒店方雖在訴訟程序中否認崔麗娟是其單位職工,不認為是工傷,但其在工傷認定階段不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社保局根據(jù)崔麗娟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崔麗娟在工傷認定階段提供的證據(jù)證實其和酒店方雖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她已經從事了相關的工作,雖然僅僅一天,但事實上也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在工作區(qū)域、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駁回了酒店方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