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化名)是福州一家建筑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他到工地進行勘查時,不幸被高空墜落的一塊圓弧板砸中頭部,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大力所在的公司未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費,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最后,大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大力于2000年進入該公司任項目部經(jīng)理。去年10月,大力到公司一個項目的施工現(xiàn)場進行勘查時,被高空墜落的圓弧板砸中頭部,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公司為大力支付了醫(yī)療費。
當年12月,大力的傷情被認定為工傷;今年1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大力為十級傷殘。
大力和他所在的公司未就《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書》提出異議。大力認為,他應當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他所在的公司先前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費,雙方因此起了爭議。今年2月,大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于大力是這家公司的員工,他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十級,而且《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均已生效,根據(j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大力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其中,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大力所在的公司未依法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費,因而發(fā)生工傷事故后,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均應由該公司依法向大力支付。
案例點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jīng)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