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系某建設公司工地瓦工。2009年1月6日上午,工地宣布停工一天半,沈某等人領取100元費用后無證駕駛他人手扶拖拉機回家,途中因拖拉機右側前 輪脫落,致使車輛失控撞向路邊樹木,造成沈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10年1月,沈某妻女向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經審查取證,依法作出《關于 認定沈某為工亡的決定》。建設公司不服,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經復議,維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亡認定決定。建設公司仍不服,訴訟至法院。此案經一、二審,均 維持工亡認定決定。
[析案]這是一起案情較為復雜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有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沈某的行為是否為上下班途中?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下稱《處理意見》)第15條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 經過合理路線。因此,在界定上下班時段標準時,應當更為人性化些。本案中,建設公司宣布工地停工一天半,沈某在工地領取了回家費用后離開工地回家,應當視 為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內。其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地點也在回家的合理路線范圍內。用人單位認為沈某下班的合理路線是從工地到工棚,此觀點沒有法 律依據,因此沈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在下班途中經過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沈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意見》第17條規(guī)定:《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犯罪”,須提供法院認定職工構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書,且該犯罪行為與傷 害具有因果關系;《處理意見》第18條規(guī)定:《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應是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且該行為與 傷害具有因果關系。從上述規(guī)定可知,沈某無證駕駛雖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其并沒有受到治安處罰,用人單位也并未提供法院認定的生效裁判文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 任何結論性依據。因而沈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駕駛行為。
自己開車是否影響工傷認定?《處理意見》明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發(fā)生機動車傷害,即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不排除自己駕駛車輛的情況。因此,勞動部門的認定是正確的,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