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1月29日,還有一個月就到2011年元旦了,長年在外工作的小兒子閆軍打電話說可能會在假期回家,讓王蘭、閆學志老兩口想起來就覺得高興??蓻]想到第二天,就傳來了兒子在異地溺水身亡的噩耗。
調研路上出意外,溺水身亡
閆軍老家在黑龍江,父母是普通工人。他有一個大哥,患有精神疾病。去年3月,閆軍到某公司大連分公司工作,并被派到外地,負責華東地區(qū)銷售工作,長期“駐扎”在杭州。閆學志說,去年11月29日晚,兒子打電話回來說元旦爭取回家,老人告訴兒子別折騰了,等春節(jié)一起回來。沒想到第二天,他們竟接到了兒子溺水身亡的噩耗。
據警方調查,2010年11月29日12時許,閆軍因工作需要到蕭山區(qū)一家公司洽談業(yè)務。隨后,閆軍單獨去蕭山區(qū)供電局調度大樓工地附近調研。之后,閆軍“消失”。由于此處河流眾多,常有溺水事故發(fā)生,同住室友通過電視新聞,發(fā)現閆軍溺水身亡。
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處理完喪事,閆學志向兒子所屬公司申領工傷補償,得知兒子與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要想申請工傷,要確認勞動關系。經過調查,2011年2月23日,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定閆軍與該大連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認定勞動關系后,卻又生枝節(jié)。”閆學志說,兒子是否屬工傷,單位再次提出異議,閆軍并非在工廠上班出事,也不是在上班路上遭遇不測,不應屬于工傷。對此,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所稱的工傷既包括因工受傷,也應包括因工死亡。閆軍作為公司人員在外地工作,事發(fā)當日去見客戶,外出查看工地現場期間,意外死亡,應認定為工傷。今年7月27日,甘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閆軍為工傷死亡。
再次申請仲裁最終拿到賠償
按照工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依法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然而,新問題又出現了,該公司未給閆軍交工傷保險。
因此,家屬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終,雙方達成仲裁調解,由公司支付閆軍父母及哥哥約40萬元賠款,家屬不得再向公司主張此項賠償。
日前,閆家人終于拿到了這筆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