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4歲的女工姜某在施工期間不慎從高處跌落,造成左腿骨折,并落下殘疾。因公司原因,姜某申報工傷未果,遂將原東家告上法庭。日前,斗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判定單位拖延工傷申報需擔責,最終需向受傷女工賠償11000余元。
原告企業(yè):
逼受傷女工冒名住院
2010年4月10日,四川婦女姜某在斗門區(qū)建筑工地施工時,從高處跌落造成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事發(fā)后,施工方廣州番禺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包工頭彭某為騙取社保報銷醫(yī)療費用,竟迫姜某冒用公司另一員工李某的姓名接受治療。
直至今年3月,姜某康復出院后欲申請工傷鑒定,孰料因病歷資料與個人信息不對,且施工方拒絕在申報資料上蓋章,導致勞動部門拒絕受理。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姜某無奈之下只好在今年4月8日將原東家告上法庭,要求索償誤工費、治療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萬余元。
法院判令:企業(yè)支付女工11000元
今年6月,斗門法院曾開庭審理了該案。施工方辯稱,姜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賠付的范疇,且姜某出示的醫(yī)療材料并不屬其本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姜某的全部請求。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受傷住院的確實是姜某本人,包工頭彭某目的是為了騙取社保報銷醫(yī)療費用。
法院認為,因施工方的不配合導致姜某未能申請到工傷,姜某的損失應當由施工方負責賠償。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公司需向姜某賠償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合計1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