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淮安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服裝洗滌公司員工丁娟(化名)在上班途中被轎車撞傷造成九級傷殘,因轎車司機負全責,丁娟已獲得按交通事故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全部賠償。2010年9月,丁娟聽人說,員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并且可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丁娟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經理對她說:即使你被認定為工傷,因你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公司也無須再給你工傷賠償,你何必多此一舉呢。丁娟到楚州區(qū)宋集法律服務所進行咨詢,該所法律工作者認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后經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丁娟足額領取了單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的相關賠償。
【評析】 本案的關鍵是,丁娟可否得到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也就是說丁娟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根據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又予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guī)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guī)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丁娟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