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操作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yè)。
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3)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4)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5)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6)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8)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9)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10)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1)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2)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13)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14)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的安全距離。
15)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16)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fā)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yè)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yǎng)。
17)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zhí)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18)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9)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0)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21)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22)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霧和施工作業(yè)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應暫停吊裝作業(yè);起重機發(fā)生漏電現象應暫停吊裝作業(yè);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時應暫停吊裝
作業(y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時應暫停吊裝作業(yè)。
23)多機作業(yè)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yè)。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yè)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4)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