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內,夜間有人工作的場所及夜間有人、車輛行走的道路,均應設置照明。
2.車輛及其附近的照明,不應使司機感到眩目。
3.甲、乙類液體貯槽區(qū),應采用從非爆炸危險區(qū)高處投光照明,甲類液體貯槽區(qū)需要局部照明時,應采用防爆燈。
4.作業(yè)場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規(guī)定。
5.下列場所應設事故照明: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車機室底層;
b.焦爐交換機室、地下室、煙道走廊;
c.回收車間鼓風機室;
d.精苯車間;
e.中央變電所和集中控制的儀表室。
6.正常照明中斷時,事故照明應能自動切換。
7.生產裝置上的照明燈,不宜面對可燃氣體(蒸汽)的放散管、貯槽頂部入孔 (觀察孔)和管道法蘭盤,也不宜裝在可能噴出可燃氣體的水封槽和滿流槽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