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從三門峽向運城方向進入運三高速公路,從最高點張店鎮(zhèn)開始進入長達10公里的連續(xù)下坡路段。由于山丘遮擋,使載重車輛駕駛人對道路線形的變化和連續(xù)下坡,沒有一個完整的感性認識。駕駛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規(guī)定行車,卻在突然間發(fā)生巨大的災難,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嚴重時造成人員死亡,駕駛人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類事故中,辦案民警使用安全原則認定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2004年5月1日以前,事故處理從立法到日常的執(zhí)法活動,都帶有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我們民警長期在這種氛圍下,形成了“管理”的思路,無形中淡化了服務納稅人的意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fā)布)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兜缆方煌ò踩ā窋U大了事故內涵,充實了由于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一款規(guī)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了新的事故認定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新法中取消了“違章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
隨著新法中“交通事故”(定義)內涵擴大和事故認定原則取消“違章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事故處理民警必須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摒棄以往只有違章行為才能造成事故的觀念。摒棄以往極力挑撿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在無能為力時就使用安全原則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已經(jīng)實施,我們民警執(zhí)法一定要及時轉變觀念,適應新形勢下的交通管理工作。這類型事故,只要當事人具備駕駛資質,車輛及其裝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就應當嚴格依法認定這些事故是“意外事故”,從而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法律公正、公平的理念體現(xiàn)在事故調查和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