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
【釋義】 本條是關于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規(guī)定。
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對本條做了兩方面的修改:一是在適用對象中增加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以及用于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主要是考慮到這兩類建設項目和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建設項目類似,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是事故多發(fā)的領域,且一旦發(fā)生事故,不僅會給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造成損害,還可能殃及周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有必要對其實行和礦山、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相同的安全管理措施。二是本條原來規(guī)定這些高危建設項目還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本次修改刪去了安全條件論證。主要是考慮到,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在制度設計宗旨、操作方式和內容等方面有較大的重復和交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必要性不大,而且會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嚴格控制行政許可的精神,為切實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這次修改時將這兩個審批項目合并為安全評價一項。
對上述高危建設項目,本條規(guī)定的安全管理措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是指從技術、經濟、社會等角度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涉及的內容很多,如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廠址的選擇,技術上的保證,等等,是一項系統(tǒng)性工作。如何實施安全評價,本條未作具體規(guī)定, 僅規(guī)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這里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包括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評價通則、導則等。實踐中,技術力量較強、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己承擔安全評價,也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無論誰承擔安全評價工作,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保證安全評價結果客觀、真實和科學,為有關安全生產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