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公安、國土、安監(jiān)、環(huán)保、文物等管理部門的,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ㄒ唬┎缮?、采石、淘金、取土;
?。ǘ┍啤@探、挖筑魚塘;
(三)修建挑壩;
?。ㄋ模┰诤拥罏┑亻_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挖掘。
第十六條 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采砂、采礦、傾倒垃圾的管理工作,應當組織水利、公安、國土、安監(jiān)、環(huán)保等部門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村依法打擊非法采砂、采礦、傾倒垃圾等行為。
第十七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沿河責任單位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無法查明設障者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沿河責任單位清除。
第十八條 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修復、清淤或者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第四章 管理經(jīng)費
第十九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市、縣(區(qū))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澇工程設施保護的生產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石、采礦、取土,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進行,并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和采砂、采礦管理費等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洪水位樁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觀測、測量等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河流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藿◤S房、倉庫、工業(yè)與民用建筑;
?。ǘ┬藿ㄗ杷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燒制土焦、加工預制構件和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ㄋ模┐蚓?、挖窖和葬墳。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ǘ┐娣盼锪虾蜅壷玫V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物體。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上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毀壞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缮?、采石、淘金、取土;
?。ǘ┍?、鉆探、挖筑魚塘;
?。ㄈ┬藿ㄌ魤?;
?。ㄋ模┰诤拥罏┑亻_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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