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fā)生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按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規(guī)定執(zhí)行;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4)2份。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審查實施辦法》(冀安監(jiān)管?;痆2004]7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要
一、編制依據(jù)
1、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2、政府、部門規(guī)章及文件;
3、設計依據(jù)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
4、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
二、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及周邊單位、村莊、居民分布情況;
3、設計范圍;
4、建設項目性質、產品方案和設計能力、主要原料及用量;
5、生產工藝流程;
6、主要設備、儲存設施、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7、主要建構筑物;
8、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改擴建前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及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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