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屬于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確認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
(二)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見附件3);
(三)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四) 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 建設項目質量監(jiān)督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專家論證意見。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運行情況;
(五)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和現場安全設施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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