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德在近期《中州學刊》上撰文指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在傳統(tǒng)二元結構中倍受歧視,他們的社會保障幾近于無,更遑論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雖然我國的《工傷保險體例》為勞動者提供了保護傘,但在實踐中,該條例的可操作性不容樂觀,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逃保、漏保問題嚴重。造成農民工工傷保險缺位的原因有四個方面:體制上的、思想觀念上的、立法上的和執(zhí)法上的?!?
為解決這個問題,國家應盡快出臺《戶籍法》,打破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戶籍管理的二元結構模式,確保各種資源在城鄉(xiāng)間合理流動;依據(jù)《憲法》和《勞動法》,制定適用范圍和覆蓋面廣泛、費用統(tǒng)籌層次較高且依據(jù)基數(shù)相對統(tǒng)一、具有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能兼顧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且操作性強的工傷保險單行法規(guī)及其實施細節(jié);完善相關配套法規(guī),在工傷保險方面對農民工作適當?shù)膬A斜;此外,要允許農民工在工傷保險賠償之外可提起工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