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前一個小時上班,駕校司機許某在帶領學員練車時突發(fā)疾病死亡。許家人找到駕校要求索賠時,卻被告知不屬于工傷。
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許某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lián),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屬于工傷。
【案情回放】
許某是沈陽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教練。駕校每天上午工作時間為8點半至12點半。
2013年11月的一天,許某7點半提前上班給學員指導練車,其間突然出現(xiàn)呼吸急促等癥狀,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許某去世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神{校對認定結論不服,認為教練員未經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不屬于工傷。
隨后,駕校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庭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在教授學員駕車的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應視同工傷。
許某作為駕校的教練員,為了單位利益提前到崗教授學員,履行工作職責,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原告駕校提出許某突發(fā)疾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訴稱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法院遂判決,維持人社傷認字【2012】第77號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后,駕校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如果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lián)時,也可認定為工傷。
雖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許某屬于工傷。駕校心里雖不服氣但也只能遵從判決。而本案中,職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上班發(fā)生傷亡是否屬于工傷,也成為了最大的爭議焦點。對此,審理此案的法官進行了釋法。
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可看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只是判斷職務行為的一般條件,并非必要條件。工傷一般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如果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lián)時,也可認定為工傷。
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所受到的傷亡,并非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從事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受到傷害,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職工提前上班受到傷亡,可能是工傷,也可能不是工傷。判斷的標準為是否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lián)。
《工傷保險條例》只規(guī)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并沒有進行規(guī)定。
本案中,教練員未經駕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駕校上午8點半至12點半上班的規(guī)定,是用人單位禁止的行為,但不屬于限制其職務的范圍,而屬于限制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教練員的職務就是教學員駕駛,其提前上班仍是教學員學習駕駛,未超出職務范圍,其7點半開始上班教學員駕駛,屬于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不對。因此,教練員提前上班雖違反了駕校的規(guī)章制度,但屬于違反駕校禁止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的行為,故而教練員受到傷亡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