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是青州西南山區(qū)一所小學的班主任,部分學生離家較遠,中午會選擇留校就餐和午休。學校附近有座中型水庫,最高水位曾達到160多米。時值夏日,學校進入了學生安全的關鍵時期。為此,學校特別規(guī)定,要求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中午必須在教室對面的值班室值班,監(jiān)督學生在教室內(nèi)午休,并確保學生不隨意離校,以免發(fā)生校外溺水傷亡事件。
山區(qū)的夏季天氣多變。2016年6月的一天中午,正值韓某值班。夏日里,值班室往是打開窗戶、拉開窗簾,既能通風散熱,也便于觀察學生的午休情況。臨近兩點,突然風雨大作,吹打得值班室的窗戶咣咣作響,窗簾咧咧飛舞,韓某趕緊上前去拽回窗簾準備關窗,豈料一不小心,弱小的身軀在強風帶動下競從樓上窗戶墜落而下。韓某撞到地面后疼懂難當,動彈不得,擦破的傷口不斷滲出道道鮮血,又不斷被雨水沖刷,單薄的夏裝被迅速染紅。同事們見狀,立即撥打急救電話,韓某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經(jīng)診斷,其主要傷情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骶骨骨折、盆骨骨折、輕型腦外傷。
次月末,學校就此事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未提交韓某系午休期間值班的證據(jù)。人社局在對當時見證的教師進行詢問后,認定韓某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某不服,于今年初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并作出其受傷系工傷的判決。
庭審過程中,原告訴稱,其墜樓受傷系工作原因所致,應認定為工傷,并提交了小學會議記錄、班主任補貼發(fā)放表及學校出具的其受傷過程說明,會議記錄載明:不回家午睡的學生班主任務必要在學校看好,要隨時清點午睡學生的人數(shù),保證學生安全。被告辯稱,校方當時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明韓某系午休期間從職工宿舍樓墜樓受傷,因而其受傷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被告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其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從證據(jù)材料來看,韓某作為該校班主任老師,在中午值班期間承擔著監(jiān)督、管理學生午睡,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職責,午間值班系履行學校規(guī)定的班主任職責的行為,其墜樓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即韓某整理窗簾、準備關窗的行為,是為了不因天氣原因影響其履行監(jiān)督、管理學生午睡的職責,系出于履行班主任職責所需。因而被告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沒有查明該事實,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不清,應予撤銷。但是,學校在提請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原告受傷系履行職責的相關證據(jù)均未提出,直到訴訟過程中才向法庭提交,屬于被告履職時并不掌握的證據(jù)。因此,被告依據(jù)當時的證據(jù)材料所作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不存在過錯。
關于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其受傷屬于工傷的訴求,法院認為,因工傷認定系被告的法定職責,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因而,原告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應由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故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被告對原告所受傷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案件判決生效后,人社局認真審查了韓某提出的新證據(jù),并作出其墜樓受傷屬于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