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中午回家吃飯,歸來上班時不幸發(fā)生車禍身亡。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引發(fā)糾紛,死者親屬提起訴訟。“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成為此案焦點,青浦法院根據(jù)證據(jù)、辨析法理,最終支持人社局的決定。
曾女士是江蘇人,找了一家清潔服務公司的工作。雖然公司是上海的,但她被安排在老家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為員工提供了食堂,平時大家都在食堂吃飯,公司員工說通常都是11點到12點吃飯休息的。2015年2月曾女士受姐姐邀請,去她家吃午飯,因為母親住在姐姐家,她心想不太遠,又可以探望母親,就答應了。到了飯點,她便騎著電瓶車去了。
下午13∶25分左右,她在返回公司的路上,在交叉路口與一輛轎車發(fā)生碰撞,不料就這樣曾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了。交警認定曾女士沒有責任。但向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時,曾女士的女兒小徐拿到了一張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小徐不理解,明明是工作日,也是為了去上班,應該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意外,怎么不算工傷呢。于是發(fā)生了糾紛,她最后選擇起訴。
人保局認為,曾女士是涉案公司的員工,該公司給員工提供了食堂進行就餐,意味著已經(jīng)提供了合理且必要的條件滿足員工午餐的基本生理需求。原告仍外出至其他地方就餐,此行為屬于因私外出,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曾女士作為員工的主體身份沒有爭議,本案焦點在“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上。分析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及法理,構(gòu)成工傷事故的上班途中不僅應考慮員工離開始發(fā)地的時間、事故發(fā)生地點,還應從員工離開單位的目的等進行綜合考量。本案中一方面曾女士離開單位的直接目的是去其姐姐家吃飯,同時看望其母親,都屬于其個人原因。另一方面,根據(jù)用工單位證明,其午餐及休息時間為中午11點至11點半,而事故發(fā)生時間為下午13∶25時許,此時間超過午休時間兩小時,顯然不在合理時間范圍內(nèi)。綜上,法院認為曾女士發(fā)生事故不符合法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