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5月起,張某到平邑某板材廠上班,月工資3000元左右,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月21日晚,張某在工作時,左前臂和手被卷入機器中,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雙方因工傷待遇協(xié)商不成,張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自己與板材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板材廠辯稱,張某是板材廠缺人手時臨時雇用的人員,與板材廠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受傷應該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板材廠雖未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jù)《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某與板材廠雙方主體資格合法,且張某在板材廠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板材廠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接受板材廠的勞動管理,由板材廠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最終,仲裁委裁定張某與板材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