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是一名農村信用社的信貸員,2013年4月19日晚8點左右,蔣某下鄉(xiāng)催收貸款回家途中遭遇車禍不幸當場死亡,人保局認為蔣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原告蔣某之父不服該決定,遂將人保局告上法庭,2013年11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了撤銷了該工傷決定。
法院審理查明,蔣某系河南省永城市農村信用社某分社的信貸員,負責貸款的催收及發(fā)放.2013年4月19日下午5點左右,蔣某駕駛機動車到村民張某、喬某家中催要貸款,后蔣某駕車沿永黃公路回家,晚8點左右,車行至黃口田莊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蔣某當場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人保局認為,1、蔣某兩位同事的證言證明蔣某不是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2、蔣某在無人指派的前提下單獨催要貸款,應無人知道其死亡前的行蹤和所辦的事情,原告證人證言相互矛盾;3、當事人所在單位黃口分社違反相關規(guī)定,沒有給當事人申請工傷,應視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原告及用人單位都認為蔣某死亡是工傷,被告經過向貸款人張某、喬某調查核實,兩位貸款人均證明蔣某于發(fā)生事故當天下午5點許向其催要貸款,兩位貸款人雖然陳述貸款額與借款借據不相符,但不能否認蔣某向其催要貸款。蔣某同事王某、白某證明蔣某于事故當天下午4點左右時下去催要貸款。王某、白某雖然證明事故當天晚上,其二人在單位值班,蔣某沒有在單位加班,但不能否認蔣某發(fā)生事故系催要貸款后的回家途中。第三人黃口分社雖然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及時向被告報告,但不影響工傷事故的認定,蔣某催要貸款后,因修路繞道回家,被告以蔣某回家的路線不是合理路線,并且沒有證據證明蔣某催要貸款后不是回家而是辦其他事情的情況下,將蔣某死亡認定為非工傷,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綜上,被告作出的商人社工傷認字[2013]0304號《河南省商丘市認定工傷認定書》,認定蔣某死亡為非工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