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小李和小王是在同一家公司任職并且存在勞動關系的兩位員工,一天下班后,兩人結伴回家。途經一個十字路口時,人行橫道上紅燈亮起,這時,小李因打電話沒看到紅燈繼續(xù)前行,結果被行駛而來的一輛私家車撞傷。
小王看到紅燈亮立即停止前行,在人行道中等候。但不幸的是,他也被人行道上非正常行駛的一輛車撞倒,兩人都受了傷,請問他們誰屬于工傷?
專家解答:
小李不屬于工傷,而小王則屬于工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說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兩人都是在“上下班回家的必經之路上”受傷,但小李違反“紅燈停”的交通法規(guī)被小汽車撞傷,應負主要責任,小王是遵守交通法規(guī),被非正常行駛的小汽車撞傷,應負次要責任。因此小李不能認定為工傷,而小王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小王不但可獲得單位的工傷待遇,還可獲得肇事司機的交通事故賠償。小李能否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賠償多少?具體情況則根據雙方在事故中所認定的責任劃分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