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原本是上班時間,日照一男子曹某卻私自提前下班,結(jié)果在回家途中發(fā)生車禍身亡。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曹某非工傷,后曹某妻子向東港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認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曹某是否算工傷存爭議,對涉事雙方進行調(diào)解,劉某獲10萬余元補償金。
2011年3月25日晚10時許,莒縣曹某未到下班時間就私自早退回家,途中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一輛貨車相撞,當場死亡。事故后,貨車司機逃逸,經(jīng)鑒定曹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隨后曹某的妻子劉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認定曹某為工傷的決定。
得到認定之后,曹某生前所在單位不服,向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申請。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jīng)審查、核實后,認為曹某的死亡并不能認定為工傷,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劉某不服,向東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評論:東港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曹某生前系莒縣某橡塑廠的一名員工,其所在單位實行八小時三班倒工作制。事發(fā)當日曹某的工作時間為下午4時30分至次日凌晨0時30分,曹某未按規(guī)定時間(提前近兩個小時)下班,且未向單位請假。
“我們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上下班時間的定義應當和工作時間緊密相連,至少不能偏離太大,否則便失去被法律保護的機會。”主審法官解釋說。
不過主審法官也表示,曹某到底算不算是工傷目前還存在很大爭議,因此東港區(qū)法院對涉事雙方進行了調(diào)解,最終雙方達成庭下和解,曹某生前單位出于人道主義支付給劉某10萬余元的補償金,劉某也撤銷了訴訟。
“如果按照工傷處理,賠償金額可能是三四十萬元?,F(xiàn)在這個結(jié)果雙方都能接受,算是比較圓滿的。”主審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