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2010年12月30日20時,王某駕駛車牌為粵R34××號重型貨車在某補胎店維修,因操作不當與補胎人姚某發(fā)生碰撞。后法院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姚某受傷后被送到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8萬元。出院后,王某與姚某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王某除負責姚某醫(yī)藥費外,另一次性賠償28000元給姚某。重型貨車車主為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故向保險公司要求對此事故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予以拒絕。
保險公司委托某公司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并于2011年2月24日對傷者姚某作筆錄。姚某陳述其為粵R34××號車輛補完胎后,在裝回輪胎過程中,在千斤頂未拆卸情況下,用風炮進行固緊螺絲過程中,突然聽到巨響,左手被打傷。該調(diào)查公司認為姚某是正在拆裝輪胎過程中受傷,屬工傷事故,不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
為查清此案,法院向交警部門調(diào)取了該案的檔案資料。一份王某所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出事當晚,其駕駛涉案貨車到補胎店補胎,姚某告知車修好了。在啟動車輛駕車離開時,將在車底收拾工具的姚某撞倒。另一份姚某所作筆錄陳述稱,當時貨車停在補胎店門口,其補完胎后站起來準備離開,被向前行駛的粵R34××車輛撞倒后暈倒。姚某還陳述,自己之前向保險公司所作的陳述是因為自己在家休養(yǎng),并不清醒,并且筆錄又書寫潦草,沒有看清楚就簽了名。在交警辦案人員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顯示,車輛右后輪胎風炮工具未拆卸,千斤頂未拆卸。
法院認為,姚某兩次陳述內(nèi)容相互矛盾,但根據(jù)這兩次陳述內(nèi)容和交警拍攝的事故現(xiàn)場照片確定,姚某是在為粵R34××車輛補胎過程中受傷,修理工作尚未完成,修車的千斤頂尚未拆卸下,輪胎尚未裝好,用作固定輪胎螺絲的風炮尚未拆除,此種情況下,車輛不可能會發(fā)生交通事故,法院認定姚某是在修車補胎過程中受傷,而非交通事故,依法判決駁回曾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