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到泰興一家服裝公司試工首日,回家途中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服裝公司認為,他們與死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工傷賠償。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死者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9月6日上午7時許,該公司生產(chǎn)副廠長張某用公司老總的手機打電話給趙某,約他到服裝公司試工。趙某在公司待到當晚8時30分左右,才從公司回家。晚上9時10分左右,趙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服裝公司否認與趙某存在勞動關系,并拒絕賠償。
趙某的家屬根據(jù)趙某生前與服裝公司的通話記錄,向泰興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服裝公司與趙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今年4月7日,該委員會作出裁決書,確認趙某與服裝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服裝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爭議:
審理中,服裝公司代理人稱,出事那天上午,生產(chǎn)副廠長張某是給趙某打電話,約他到公司看一下,但沒有做工,而是在那里等老板。趙某僅僅是到公司試工,公司與趙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此前,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diào)查時陳述:趙某于9月6日到服裝公司上了一天班,晚上下班回去出了交通事故。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應服裝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到公司試工,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趙某按照服裝公司的安排從事了相應的工作,故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即使趙某是在試工階段,但試工的目的是雙方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過程,這種過程實際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因此即使是試工,亦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泰興市人民法院認定服裝公司與趙某之間于2010年9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服裝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