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結論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據(jù)相關法律程序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放棄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提出帶來的不利后果,應由持有異議的當事人自行承擔。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審理北京龍苑偉業(y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材料公司)訴受傷女工費女士工傷賠償勞動爭議案件中,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終審駁回了其主張無需支付費女士工傷傷殘補助金等的訴訟請求。
侵權事實
職工出工傷 單位停發(fā)薪
40多歲的費女士2009年11月入職材料公司,職務為生產(chǎn)一線工人。2010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0年2月2日晚7時許,費女士在材料公司車間工作時,左手不慎卷入加工機械,造成指骨、掌骨、尺骨、腕骨開放性骨折,后住院治療20天。2010年5月,海淀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費女士為工傷。同日,市勞動部門向費女士發(fā)放了工傷證。2010年9月,海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確認通知書,鑒定費女士為工傷7級。費女士工傷后,未再上班。材料公司未向費女士支付因工傷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及基本生活費,雙方也未對勞動關系進行處理。但從2010年5月起,材料公司開始為費女士繳納工傷保險和醫(yī)療保險。
爭議焦點
工傷已認定 待遇卻不給
費女士治療一段時間后,為得到相應的工傷待遇,申請勞動仲裁。2010年12月,海淀仲裁機關裁決材料公司支付費女士傷殘補助金29000余元、工傷期間工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47000余元。對此,材料公司不服,于2011年起訴至海淀法院。
庭審中,材料公司指出費女士不是在工作時間內受的傷,不應屬于工傷。其理由是在勞動仲裁時,費女士稱“左手是在車間加班時受的傷”,而仲裁機關裁決否認了費女士存在加班的事實。因此費女士工傷與單位無關。
費女士在答辯中稱,發(fā)生工傷后,勞動部門經(jīng)鑒定認定屬于工傷,并發(fā)放了工傷證。而材料公司也接到了有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和勞動能力鑒定書,但當時材料公司并未對此提出異議?,F(xiàn)工傷認定已發(fā)生法定效力,材料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
放棄復議權 單位終敗訴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庭審中費女士出示了已經(jīng)生效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書、工傷證,并以此要求材料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等合理合法,據(jù)此一審判決材料公司支付費女士傷殘補助金等損失共計41590余元。判決后,材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1年8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對工傷認定結論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據(jù)相關法律程序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放棄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提出帶來的不利后果應由持有異議的當事人自行承擔。
本案中,由于材料公司在費女士工傷被確認后,未在法定時效內提出行政復議,現(xiàn)工傷確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材料公司提出費女士所受傷害非工傷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依據(jù)費女士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結合,按相關規(guī)定核算的材料公司應承擔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均無不妥,法院予以確認。最終依法作出駁回材料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