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遭遇工傷,不僅可以從社會保險機構獲取工傷待遇,在特定情況下也有權直接從用人單位獲得工傷賠付。
已辦工傷保險,怠于協(xié)助也須擔責
【案例】 余琳于2010年1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負責外地銷售。2011年2月1日,余琳在出差途中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因公司認為其已為余琳辦理工傷保險,剩下的事情該余琳去辦,與公司無關,故一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兩個月后,余琳只好自己申請,并被確定為因工負傷,勞動功能障礙為三級。事后,余琳要求公司承擔自己申請鑒定的費用及遲延申請期間的工傷待遇,因遭公司拒而成訟。
【點評】 法院支持了余琳的訴訟請求。一方面,為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豆kU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公司并非只辦工傷保險了事,而是還有申請職責,公司沒有做到,說明其怠于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公司應當擔責?!豆kU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余琳訴請的費用與之吻合,公司自然難辭其咎。
未簽勞動合同,也得辦理工傷保險
【案例】 從2011年3月1日起,管虹便在一家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但雙方僅言明月薪850元,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未講清工作期限。一個月后,管虹在打掃衛(wèi)生時,因站立的木質支架脫落而摔下受傷,住院治療了29天,花去醫(yī)藥費用2萬余元。后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鑒定傷殘為十級。當管虹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時,公司卻以管虹是臨時工、彼此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義務為由拒絕。
【點評】法院判決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項目、標準,向管虹支付費用。的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合同則是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但它并非唯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管虹與公司均屬法定主體、管虹受公司安排從事有報酬的保潔、保潔系公司所有工作之一等特點,均與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