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機械廠要拆除,黃某的施工隊承包了工程。在拆除過程中,大梁折斷,臨時工張某(沒系安全帶)滑落墜地,經醫(yī)院搶救后死亡。黃某只愿承擔救治張某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并一次性付給張某家屬兩萬元撫恤金,張某家屬拒絕了黃某的條件,請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
由于張某死亡而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黃某在審理中“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解:張某在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同意了“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當地法院認為,黃某在勞動合同中與張某所簽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是霸王條款,屬違法行為。在勞動關系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是被迫或自愿與雇主約定“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都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經鑒定,張某死亡是工傷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判決黃某賠償張某死亡前的醫(yī)療費及其死亡喪葬費、賠償費等費用共計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