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路政管理
??? 第十九條在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超限車輛擅自行駛;
??? (二)車輛載物拖刮路面、橋梁;
??? (三)擅自建設建(構)筑物;
??? (四)擅自占用橋面、隧道堆放物品;
??? (五)利用橋梁、隧道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yè);
???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 第二十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批準。需要對道路設施加固改造的,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加固改造。
??? 第二十一條城市道路掘路實行計劃管理。
??? 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掘路施工計劃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制定綜合掘路計劃并定期公布。
???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內不準挖掘。冬季不準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 (一)地下管線事故進行緊急搶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繳納;
??? (二)屬于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的1倍至2倍繳納;
??? (三)其他確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的2倍至5倍繳納。
???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溝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負責。路面結構修復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
??? 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但冬季除外。
???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道路路面下采用頂管、拉管等非開挖工藝進行管線施工的,應當依法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手續(xù)。
??? 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許可的機關、期限、范圍和監(jiān)督電話等相關信息以公示簿、標志牌等方式在現場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 第二十六條依附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建設管線、桿線的,管線、桿線權屬單位應當對管線、桿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對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造成損壞的,由管線、桿線權屬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七條城市橋梁設施垂直投影部分橋下空間屬于城市道路范圍。占用城市橋梁設施垂直投影部分橋下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占路許可手續(xù)。
??? 第四章法律責任
??? 第二十八條養(yǎng)護管理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不履行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或者未按規(guī)定履行養(yǎng)護維修責任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行政決定;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養(yǎng)護管理單位逾期不履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作出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行政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養(yǎng)護管理單位進行養(yǎng)護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xù)而未辦理或者不按照許可的內容、要求實施的;
??? (二)未在城市道路橋梁設施施工現場設置明顯、規(guī)范的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
??? 第五章附則
???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橋梁設施,是指本市中心城區(qū)、濱海新區(qū),其他區(qū)縣人民政府所在街鎮(zhèn)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qū)域內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梁設施。
??? 城市道路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里巷道路、樓間甬道等各種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分隔帶、路肩、邊坡、邊溝、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之間的土路及硬鋪裝設施、公共停車場和廣場,以及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設施、路名牌、噸位牌、防護構筑物、限高梁架、管理用房、里程樁等道路附屬設施。
??? 城市橋梁設施是指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高架橋、人行天橋、地道、涵洞、隧道等各種橋梁,以及橋下空間、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橋上和地道內照明燈具、橋梁結構安全監(jiān)測系統、防護構筑物、管理用房、觀測點、限高梁架、聲屏障、里程樁、橋名牌、噸位牌、限載牌、收費亭等橋梁附屬設施。
??? 社會產權城市道路是指社會組織投資建設的主要供本區(qū)域通行的專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納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
??? 社會產權城市道路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