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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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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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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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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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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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鍋爐超溫、超壓、附件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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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f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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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鍋爐制造與安裝方面存在缺陷。
2、安全附件失靈:(1)安全閥安裝和調(diào)整不符合要求;(2)安裝和使用不當,如連通管堵塞等;(3)壓力表不準或失靈等;(4)給水設備或給水截止閥損壞;(5)排污閥泄漏。
3、管理不善:(1)水質(油質)管理不良,積垢太厚,以致鍋爐產(chǎn)生荷性脆化裂紋;(2)水位(油位)過高或過低;(3)超溫、超壓運行;(4)司爐工人擅離崗位,或讓無獨立操作能力的人看管鍋爐,或因司爐人員做其它工作而未認真監(jiān)視儀表等;(5)誤操作,司爐經(jīng)驗不足,錯誤判斷而進行錯誤操作,如誤把缺水(缺油)當作滿水(滿油),而大量排水(排油)等;(6)缺乏定期檢修制度,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鍋爐在長期運行中所形成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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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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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超溫、超壓,卸壓裝置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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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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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停產(chǎn),廠房設備損壞,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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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危害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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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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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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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鍋爐房應為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鍋爐煙囪應配備接地避雷器。
2、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在鍋爐房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在停電或其它緊急情況下,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3、鍋爐必須由持證人員進行操作,應向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鍋爐設備的登記手續(xù)。
4、制訂并不斷完善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加強對司爐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在工作中杜絕“三違”現(xiàn)象。
6、運行鍋爐應每年進行一次停爐,作內(nèi)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7、定期對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等附件進行校驗,確保它們的靈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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