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制造要求
(一)冷成形的碳鋼和低合金鋼制凸形封頭應在成形后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需進行焊后整體消除應力熱處理:
1、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2、殼體厚度大于16mm、設計溫度低于-20℃的壓力容器;
3、碳鋼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預熱100℃以下時,厚度大于38mm);
4、低合金鋼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預熱100℃以上時,厚度大于34mm);
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鋼。
(三)常溫下貯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壓力容器以及貯存能力導致應力腐蝕的其他介質的壓力容器,其所用鋼板應逐張進行超聲波檢測,焊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四)按疲勞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其A、B、類對接接頭應去除焊縫余高;各類焊接接頭均具有圓滑過渡。
(五)所有板殼式換熱設備均應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結構。
第五十七條 檢驗要求
(一)下列壓力容器應按臺制作縱焊縫產(chǎn)品焊接試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鋼和抗拉強度標準規(guī)定下限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2、設計溫度低于-20℃需要進行低溫沖擊試驗的壓力容器;
3、需要經(jīng)熱處理保證鋼板力學性能的壓力容器;
4、盛裝高度和極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5、設計壓力大于10MPa的壓力容器;
6、設計壓力大于1.6MPa的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
7、異種鋼之間進行焊接的壓力容器;
8、球形儲罐;
9、移動式壓力容器。
(二)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應按設計圖樣的要求進行無損檢測。但下列壓力容器的A類及B類焊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檢測,材料厚度≤38mm時,其焊接接頭應采用射線檢測。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第二類壓力容器中易燃介質的反應容器或儲存容器;
3、設計壓力大于5.0MPa的壓力容器;
4、設計壓力大于0.6MPa的管式余熱鍋爐;
5、焊縫系數(shù)為1.0的壓力容器(無縫鋼管制筒體和壓力容器本體最后焊接的一條環(huán)焊縫除外,但后者應提供保證其焊接質量的相應焊接工藝);
6、使用后無法盡心內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7、筒體鋼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鋼和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鋼或奧氏體不銹鋼制壓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鋼和抗拉強度標準規(guī)定下限值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9、盛裝高度和極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10、耐壓試驗為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11、按分析設計標準建造的壓力容器;
12、多層包扎壓力容器內筒和熱套壓力容器各層單筒的對接焊縫;
13、圖樣規(guī)定需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檢測壓力容器。
(三)除本條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壓力容器,允許對其A類及B類焊接接頭進行局部無損檢測。局部無損檢測的檢測長度為不少于每條焊縫長度的20%,且不小于250mm。但下列焊接接頭應全部檢測,合格級別按容器的要求:
1、對所有T型焊接接頭;
2、開孔區(qū)域內(以開孔中心為圓心,1.5倍開孔直徑為半徑的圓內)的焊接接頭;
3、被補強圈、支座、墊板等其他元件所覆蓋的焊接接頭;
4、拼接封頭和拼接管板的對接接頭;
5、公稱直徑大于250mm接管的對接接頭的無損檢測比例及合格級別應與壓力容器本體焊接接頭要求相同。
(四)不允許采用降低焊接接頭系數(shù)而不進行無損檢測。
(五)壓力容器的壓力試驗報告和氣密性試驗報告應記載試驗壓力、試驗介質、試驗介質溫度、保壓時間和試驗結果。試驗報告隨同設備同時交給客戶。
第五十八條 氣瓶安全質量基本要求
(一)各類氣瓶必須按照中國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制造。型式試驗前,設計文件需經(jīng)鑒定。暫時沒有中國國家標準時,應將所依據(jù)的制造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報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量的關鍵項目,如設計溫度、設計壓力、爆破試驗、無損檢測、力學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國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二)各類進口氣瓶的顏色標志應按強制性國家標準GB7144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安全附件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五十九條 基本條件
(一)申請安全附件制造許可的企業(yè)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當?shù)卣嘘P部門注冊登記。
(二)具有滿足產(chǎn)品制造、試驗要求的場地、車間、相關制造裝備和檢驗試驗設備。
(三)安全附件制造氣壓應具備健全、有效的產(chǎn)品質量管理體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主要環(huán)節(jié),如設計、材料、焊接、無損檢驗、機械加工、熱處理、壓力試驗、產(chǎn)品檢驗、計量等,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確保產(chǎn)品質量符合中國相關法規(guī)、標準對安全附件性能的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見第四章。
(四)安全附件制造企業(yè)應有滿足安全附件設計、材料、外構件、機械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產(chǎn)品型式試驗和質量管理等需要的各類技術人員,其比例不少于本企業(yè)員工數(shù)的5%;持證焊工和無損檢測人員的數(shù)量和項目應能滿足產(chǎn)品制造的需要。
第六十條 安全閥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安全閥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有足夠大的倉庫用以分類存放不同類型和規(guī)格的半成品和外構件,如閥體、閥蓋、彈簧等。
(三)應有與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起重、運輸、焊接和無損檢測設備,包括符合要求的焊材貯存、烘干設施和堆焊設備等;應有與所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能保證加工精度的機械加工設備。
(四)應有與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彈簧熱處理設備及彈簧強壓處理設備和試驗設備。
(五)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研磨設備和相應的表面加工質量的檢測設備。
(六)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幾何尺寸測量器具。
(七)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水壓試驗設備和氣密試驗裝置。
(八)應有與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整定壓力試驗裝置。
(九)制造彈簧安全閥應有全性能試驗臺架。其他形式的安全閥應具有相應的性能試驗裝置。
(十)應有金屬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第六十一條 爆破片及裝置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爆破片及其裝置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有滿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壓力機和相應的下料、成型、開槽設備。
(三)應有與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起吊、傳送和熱處理設備。
(四)應有保證爆破片及其裝置加工精度的機械加工設備和激光切割機。
(五)應有與產(chǎn)品制造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
(六)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幾何尺寸檢測器具。
(七)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水壓試驗設備和氣密試驗裝置。
(八)應有與產(chǎn)品制造相適應的常溫和高溫爆破壓力試驗裝置。
(九)應有金屬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第六十二條 氣瓶瓶閥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氣瓶瓶閥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具備足夠的存放氣瓶瓶閥原材料、輔料、外協(xié)件、外購件和產(chǎn)品的庫房。
(三)應具備與所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鍛壓成型、機加工設備、螺紋加工等專用設備以及起吊、傳送設備。
(四)應具備產(chǎn)品型式試驗和其他檢驗所需的裝置和器具(如啟閉力矩測定、氣密性試驗、耐振性試驗、耐溫性試驗、耐壓性試驗、耐用性試驗、安全泄放裝置試驗、真空度檢驗等裝置)。
(五)應具有閥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件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