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實驗室內實驗剩余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學物品總量不超過5公斤,由專人保管;超過5公斤時,不得在實驗室存放。
二、 實驗室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在實驗室現(xiàn)場存放。
三、 在日光照射的房間必須有窗簾,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應放置怕光或遇熱能分解燃燒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熱易蒸發(fā)的物品。
四、 禁止在存有爆炸物品與易燃燒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無遮蔽的燈具。禁止使用沒有絕緣隔熱底墊的電熱儀器。
五、 往容器內灌裝較大數(shù)量的易燃、可燃液體時(醇、酸等電解質除外),要有防靜電措施。
六、 實驗室性質不明或未知的物料,應先從小量開始,同時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設備。
七、 在進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氣產生的作業(yè)時,都應在通風櫥通風良好處進行,操作人員必須穿好防護用品,以防對人的傷害。
八、 在實驗中對有可能發(fā)生燃燒、爆炸的藥品,需視性質、數(shù)量情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能進行作業(yè)。
九、 禁止將汞、酸、堿、硫化物、易燃液體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的液體、擦布、廢紙等雜物倒入水槽。
十、 任何化學藥品一經放置于容器后,必須立即貼上標簽,如發(fā)現(xiàn)異常,應檢驗證明或詢問保管人員,不得隨意亂丟亂放,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和處理。
十一、 不能繼續(xù)使用和保管的藥品,應按規(guī)定及時處理或銷毀。
十二、 在實驗臺的范圍內,不應放置任何與實驗無關的化學藥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濃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三、 要建立健全各種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化學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并要求有關人員嚴格遵守,防止因急于求成或思想麻痹而不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以及違反化學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而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
十四、 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工作臺上吃東西和利用實驗器皿做食用工具。
十五、 實驗室內的用電量不許超過額定負荷,嚴禁使用普通金屬代替保險絲。水、電用后應立即關閉。
十六、 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做好滅火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