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耙来耍兜缆方煌ò踩ā穼⒔煌ㄊ鹿实脑蛞?guī)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僅僅是過失)和意外,這就確認了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yè)。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應當實行無過錯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但是其中也體現了過失相抵原則和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也就是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實行的是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以過失相抵原則和優(yōu)者負擔原則為輔的歸責體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作為免責和減輕責任的抗辯事由。但是,如果受害人有過失,其過失造成的損害部分與全部損害相比,可予以抵消?!睹穹ㄍ▌t》第132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項“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就是過失相抵原則的體現。
所謂優(yōu)者危險負擔,是指在受害人具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運行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yōu)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具體而言,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行人危險性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自己的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第1款第2項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guī)定,就是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體現。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大基本問題之一。對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理解要考慮到交通事故自身的特點,其責任的構成要件除了符合民法普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需要具備一些特別的要件,對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一般有“三要件說”(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和“四要件說”(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在“四要件說”中,侵權責任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一般要件就只包含了三個要件,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事實、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行為的違法性以及機動車交通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事實
損害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賴以發(fā)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一個人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救濟,未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和事件,不可能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的發(fā)生。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過錯為其構成要件,但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準則,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具體說,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首先必須以發(fā)生交通事故為條件,如未發(fā)生交通事故即使機動車駕駛員有違章駕駛的事實或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危險,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但不會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行為的違法性
如何理解行為的違法性?不少人認為道路交通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就是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因此有人將機動車致害人一方的違章行為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中,如果嚴格要求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違章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勢必導致受害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況下,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機動車致害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有些情況完全由非機動車一方或行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則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在這些情況下,堅持機動車致害人一方具有違章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免過于僵化。因此,筆者認為,應對“行為的違法性”作廣義的理解,即只要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害人實施了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就認為該行為有違法性,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3.因果關系
如何判定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尤其是在傳統民法所持的必然因果關系理論下,很多新型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成立面臨著諸多困難,對受害人的民事救濟十分不利。在機動車交通侵權領域,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復雜性,因果關系的認定比一般侵權損害因果關系的認定更加困難和復雜。為適應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同時也為減輕機動車受害人的舉證負擔,更迅速地救濟受害人,各國通過制定特別法對機動車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并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是日本侵權法學者在德國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基礎上發(fā)展來的。其含義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對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舉證困難或者無法舉證,依照一般的社會知識經驗作為判斷標準,一個行為能夠造成這種損害,在實際中這種行為又確實造成了這種損害,即可認定二者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法官可以推定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舉證證明推翻因果關系推定,被告舉證能夠推翻因果關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不能推翻的,則侵權責任成立。這種規(guī)則對于保護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權損害的受害人,無疑是有利的。其實該規(guī)則已在我國有關環(huán)境侵權的案件中適用,大多數學者認為除了適用于環(huán)境侵權外還應擴大這一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其實因果關系推定規(guī)則的關鍵在于舉證責任的倒置,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就舉證責任轉移問題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在因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賠償訴訟中,對于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現《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運行確認為危險作業(yè),因此理所當然在因果關系上實行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