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焊接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管理。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據本規(guī)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核準頒發(fā)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簡稱“考核中心”);
(二)組織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大綱、基本理論知識考試題庫,并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考試;
(三)監(jiān)督檢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審查考核中心的考試計劃和考試結果,并向考試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頒發(fā)資格證書;
(五)歸檔和保存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鑒定委員會,具體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選定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質量保證體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試細則、滿足考試要求的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題庫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業(yè)績,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場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試場地(至少20個工位)、理論考試教室、鋼材庫或者試件庫、焊材庫、檢驗場地、檔案庫或者資料庫等;
(四)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包括焊接設備、焊條和焊劑烘干設備、試件和試樣制作設備、理化檢驗和無損檢驗設備、熱處理設備及測量工具等;
(五)人員組成至少包括:工程師職稱以上的專職焊接專業(yè)技術人員3名,專職核Ⅱ級以上表面和體積無損檢驗人員各1名;
(六)具備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檔案的能力。
第六條 考核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焊工、焊接操作工專項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試,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考試計劃;
(二)審查報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
(三)確定專項理論知識考試內容和操作技能考試項目;
(四)制備和檢驗考試試件,并評定考試成績;
(五)發(fā)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鋼印;
(六)編制或者確認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用焊接工藝規(guī)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
第七條 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試申請。申請考試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學歷;
(二)身體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操作;
(四)有能力獨立擔任焊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