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 用電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當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安裝、維修,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測。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在燃氣、油氣管線的消防安全距離內生產、施工,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 流動加油車、加氣車不得在市區(qū)道路、居民住宅區(qū)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加油、加氣作業(yè)。
??????? 第二十二條 單位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具有職業(yè)資格的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 單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確保設施的完好有效。
??????? 鼓勵和支持單位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tǒng)聯(lián)網。
???????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地鐵、地下通道、普通地下建筑物等地下空間的產權人、物業(yè)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管理規(guī)定。
??????? 第二十四條 地鐵、地下通道、重要隧道和橋梁應當根據(jù)消防管理需要設置和配備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交通工具生產單位生產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裝或者擺放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確保完好有效。
???????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公共交通工具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改造。
???????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災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引導、協(xié)助乘客及時疏散。
??????? 第二十六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對多產權、多使用人且無統(tǒng)一物業(yè)管理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消防重點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消防重點部位每日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應當根據(jù)需要配備避難、逃生工具。
??????? 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 倡導高層建筑業(yè)主或者使用人自備口哨、手電筒、防煙面具等自救工具。
??????? 高層建筑內的單位,應當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內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接受有關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 (一)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 (二)專職消防隊隊員;
??????? (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
??????? (四)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人員;
??????? (五)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
??????? (六)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的操作人員;
??????? (七)人員密集的營業(yè)性場所的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
???????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訓的人員。
??????? 第四章 消防組織
???????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加強消防隊伍消防能力建設,配備與消防工作相適應的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
??????? 第三十一條 地鐵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 距離當?shù)毓蚕狸犦^遠,且位置比較集中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聯(lián)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受益單位承擔。
???????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 第三十三條 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聘用的消防文職人員,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從事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實施業(yè)務訓練計劃,維護、保養(yǎng)裝備器材,嚴格執(zhí)行執(zhí)勤制度。
??????? 專職消防隊的執(zhí)勤、業(yè)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按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接受培訓,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yè)技能等級證書。
??????? 單位的志愿消防隊隊員,應當經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消防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 志愿消防隊應當經常組織消防隊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業(yè)務培訓。
??????? 第五章 滅火救援
???????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責任區(qū)滅火作戰(zhàn)計劃實施滅火作戰(zhàn)演練時,責任區(qū)內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并提供有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組織的消防演練的指導。
???????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為撲救火災提供便利的義務。在消防隊未到達火災現(xiàn)場前,有關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減少火災損失。
???????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或者上級命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火場,疏散、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 第三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在執(zhí)行撲救火災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而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排除。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重復備案、虛假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施工單位未配備符合標準的滅火器具的;
??????? (二)施工單位未隨施工進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 (三)施工單位未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 (四)在施工現(xiàn)場搭建的員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的。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tǒng)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和工程建設標準的;
??????? (二)建設單位或者監(jiān)理單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質量證明文件的,或者無質量證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進行檢驗,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設置,影響逃生或者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用電、用火、使用可燃氣體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 (二)在輸氣、輸油管線的消防安全距離內生產、施工,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 (三)流動加油車、加氣車在市區(qū)道路、居民住宅區(qū)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加油、加氣作業(yè)的;
???????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
??????? 第四十六條 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未按規(guī)定配備逃生器材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七條 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實消防工作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 市、縣人民政府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fā)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下列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建設工程審核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jiān)督中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二)利用職權干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
??????? (三)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 (四)對舉報、投訴或者發(fā)現(xiàn)的消防違法行為未調查處理導致發(fā)生火災事故的;
???????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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