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
發(fā) 文 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0-05-28
實施日期:2010-05-28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由民用液化石油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實施下列處罰:
?。ㄒ唬┻`反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處以民用液化石油氣建設單位合同總造價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處以設計、施工單位合同總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分別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ㄈ┻`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分別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分別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 液化石油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時,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出具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收據(jù)。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或處罰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為本單位職工提供福利性的非營業(yè)性民用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按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