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設立安全生產舉報受理中心,統(tǒng)一受理全市安全生產舉報工作。
第八條 舉報受理程序。
舉報登記:受理中心接到群眾舉報后,要認真進行登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即移交負有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進行查處。根據(jù)舉報內容,也可指定有關部門牽頭查處。
案件調查:負責調查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形成書面核查材料。案件復雜的,經安全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審理決定:負責調查的部門應按照法定審理程序對案件調查作出結論意見或處理決定。
案件上報:負責調查的部門應將簡要案情、處理結果于審理決定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案件評定: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事項的評定。案件核查屬實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獎勵標準,并形成會議紀要。
案件告知:在對舉報事項評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并通知領取獎金。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有為舉報人及近親屬負責保密的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舉報受理或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三)對舉報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查處的,或向被舉報單位通風報信的;(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舉報人(單位)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五)對舉報人及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列舉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給予獎勵:(一)對舉報停產整頓或關閉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獎勵20000元~50000元;(二)對舉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10000元,對舉報重大事故的獎勵8000元,對舉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對舉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三)對舉報重大安全隱患或嚴重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2000元,對舉報一般安全隱患或一般違法行為的獎勵300元~500元。
第十二條 對下列情況的舉報不再獎勵:(一)在事故報告規(guī)定時限內的;(二)已經受理正在查處的;(三)已整改完畢的;(四)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第十三條 對同一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只獎勵一次。多人舉報的,獎勵對象為第一時間舉報者。多人聯(lián)名舉報的,由牽頭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在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從市級財政核撥的專項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