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5-04-17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執(zhí)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并逐步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勘察、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fā)包書;
(二)依法批準的建設規(guī)劃;
(三)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所需的其他基礎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fā)包書的要求和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
(三)勘察、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要求;
(四)經濟合理,計算準確,表述清楚,圖紙清晰;
(五)有關勘察、設計責任人員簽字齊全;
(六)按照規(guī)定加蓋印章。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yè)務范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jiān)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未經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進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設計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勘察、設計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重大和復雜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并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fā)布,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工程項目設計,均應當編制建設標準設計圖集,并積極推廣應用。建設標準設計圖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由勘察、設計單位享有。勘察、設計文件除依據合同用于約定的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者重復使用。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凡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文件,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涂改。
重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付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制度,設立信用檔案,記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審查、批準手續(xù)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決定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發(fā)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規(guī)范對勘察、設計實行質量監(jiān)督,未及時處理有關勘察、設計質量投訴,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五)不按照規(guī)定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檔案的;
(六)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從事勘察、設計業(yè)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涂改、偽造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三)未按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勘察、設計 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執(zhí)業(yè)人員注冊證書、執(zhí)業(yè)印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勘察、設計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專業(yè)設計分別發(fā)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軍隊系統(tǒng)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地方勘察、設計業(yè)務的,應當執(zhí)行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