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形勢分析與信息通報
第十五條 市安委辦及時發(fā)布全市安全生產統(tǒng)計數據,每半年發(fā)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不定期通報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和投訴舉報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和指標完成進度通報制度。根據年初分解下達的全市工礦商貿、道路交通、火災、鐵路交通、農業(yè)機械等各類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市安委辦每月在《安全涼都》雜志等媒體上通報控制考核指標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市安委辦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內,要將本行業(yè)(領域)上季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向市安委辦報告,經市安委辦梳理總結后呈報市委、市政府。
第十八條 市安委辦負責編發(fā)《涼都安全生產(簡報)》、《安全涼都》雜志(月刊),辦好中國涼都安全網,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省委、省政府領導,市委、市政府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縣、特區(qū)、區(qū),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
第五章 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工作。重點督促檢查各縣、特區(qū)、區(qū)政府和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責任制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條 以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名義進行的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年至少開展4次,由市安委辦組織,市安委會成員和市安委辦負責人帶隊,成員單位派人參加。專項督查由市安委辦或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派人參加。綜合督查或專項督查要形成專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于市安委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市安委辦要負責督促落實。每季度收集有關責任單位工作總結,每半年通報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必要時開展檢查、督查,了解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務的完成來確保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按照“動態(tài)分類排查、動態(tài)評審掛牌、動態(tài)整改銷號”的工作機制,做好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每半年匯總排查發(fā)現的重大隱患;對于不能及時整改完畢的,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列為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原則上以市安委會名義掛牌督辦。必要時,提請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督促落實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市安委辦負責跟蹤落實。
第二十三條 按照《貴州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黔府辦發(fā)〔2010〕5號)的規(guī)定,對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治理排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縣、特區(qū)、區(qū)政府或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責任人進行問責談話。
第二十四條 在各類節(jié)日及其他重大活動等特定時期,市安委辦應根據實際,對重點行業(yè)領域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要求,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
第六章 考核獎勵
第二十五條 制定《六盤水市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實施細則》,完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嚴格安全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第二十六條 根據市安委會審查通過的全市安全生產年度工作意見,每年2月底前,市安委辦組織制定新一年度各縣、特區(qū)、區(qū)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報經市安委會全會審查同意后,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與各縣、特區(qū)、區(qū)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簽訂。被考核單位要及時開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評工作,形成自查、自評報告。
第二十七條 按照年初簽訂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由市安委辦組織對各縣、特區(qū)、區(qū)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綜合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安委會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兌現獎懲。